公益诉讼守护一江碧水 ■ 君扬

安徽日报 2019-10-23 07:32 大字

违法堆放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沿岸土壤和地下水,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保护了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0月10日,该案人选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公益诉讼全面实施两周年17件典型案例。

去年3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事件经新闻媒体曝光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均予以挂牌督办。随即,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对该污染事件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原前江工业园区内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在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的情况下,为多家公司提供水泥原料堆放场地(该水泥原料来自于上海、江苏、池州三家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后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批水泥原料总量达2.4万吨,属含有毒有害的可利用固体废物,因未采取“三防”措施已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161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1613.9万余元。某物流园公司等5家被告单位、刘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并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企业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等方面调查取证。经查,刘某某等6名自然人将有毒有害水泥原料堆放在位于长江边的安徽某物流园公司场地,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的6家单位和3名自然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贵池区检察院分别制作《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去年9月诉至贵池区法院。检察机关指控5家被告单位、6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法院判令6家单位、3名被告自然人就非法堆置固废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理技术服务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等共计3228万余元,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公开审理,贵池区法院于去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20万至100万不等的罚金,判处被告自然人1年零3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不服,向池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经调解,在满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后,池州中院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作出部分改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部分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其余部分正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监督。

最高检察院就此案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一案双查”,提前介入,对公益诉讼中需要补充调取的证据列出调查提纲,公安机关据此补充调取了涉案企业的有关证据,有力促进了案件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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