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起禁止在主城区公园等水域洗涤排污

池州日报 2018-12-10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霞)为了确保主城区公园和风景区等水域免受洗涤、排污行为的污染,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市执法局、市住建委联合发出通告,12月3日起禁止在主城区公园和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洗涤、排放污水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对违反通告,拒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教育和劝阻的,将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妨碍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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