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自行车公司状告池州市政府
该市城管局同被列为被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池州市曾在安徽省首吃“螃蟹”,于2009年9月率先引入公共自行车租赁项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共自行车项目眼下在池州已几乎陷入停摆状态。2018年7月,后期负责池州公共自行车运营项目的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更是一纸诉状将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8月30日,该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池州市政府副市长贾瑄、池州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詹万康出庭应诉。
背景池州率先引入公共自行车
池州市的公共自行车租赁项目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2009年至2014年间,是由一家武汉背景的自行车公司具体运营,当时实行的是政府主导扶持、企业投资运营的“政企共建”模式,政府按运营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014年前后,国内公共自行车市场被集中曝出诸多问题,在池州投资的这家公司武汉总部也出现问题。为不影响池州公共自行车项目,在相关部门协调下,2014年9月,池州的公共自行车项目运营主体转换成总部位于杭州的另一家公司运营,并在池州注册成立了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橙公司)。
庭审资料显示,2014年9月,甜橙公司与池州市城管局签订《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甜橙公司在池州市范围内从事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排他性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5年。
起诉运营方状告城管局和市政府
2018年4月,风靡全国各地的“哈罗”单车进入池州市场。甜橙公司后来以池州市城管局、池州市政府违约未及时落实特许经营条件,以及补贴不及时而导致公共自行车运行不畅,且“哈罗”单车进入池州市场、加剧了原先公共自行车市场运营困难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各项损失795.0834万元。
8月30日当天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属性、合同主体、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运营损失额、损失原因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池州市城管局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甜橙公司与池州市城管局签订,协议效力仅约束双方。公共自行车市场运行不畅完全是甜橙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该自行承担。“哈罗”单车进入池州市场并非特许经营,对相对人来说属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
认真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庭审中,池州市政府认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该市城管局作为独立职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履行,应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池州中院相关人员介绍,此案中池州市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这在池州还是首次,在省内目前也不多见。。”
“由于被告涉及到池州市政府,所以这起行政诉讼案一审就在池州中院开庭的,至于此案下一步如何走向,双方是否能达成调解,何时会有具体结果,目前尚不明确。”月2日晚间,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庭审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池中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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