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本报讯(记者王齐斌)日前,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降低医保药品支付参考价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决定从6月30日起,降低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并利用降低医保支付参考价腾出的空间,分步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池州市34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提高护理费、专家会诊费、住院诊察费、三四级手术费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6岁以下儿童在上述项目基础价格调价基础上加收20%,新生儿护理项目除外)。同时降低肠内营养灌注、针对不孕不育患者的辅助生殖超声检查价格。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标准。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根据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状况,在最高标准内制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乡镇一级医院和其它等外医院相应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不超过二级医院标准的80%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上述价格调整后,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控制药品、耗材和检查费用在医院医疗收入中的占比,自觉遵守医药价格公示和医药费用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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