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态检察:检察长出庭代表委员评议
6月7日上午,俞某因侵占林地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上诉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华兵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康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这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池州法检“两长”再次共同出庭履职。
为以案释法,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件的宣传,池州市检察院专门邀请了8名省、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本次开庭审理的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被告单位池州市江南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成立(下简称江南华宇矿业),2015年至2016年11月,江南华宇矿业为了公司利益,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由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人俞某组织机械、人员在该公司采矿区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作业,合计非法占用林地47.84亩。此案经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自2013年8月至今,原审被告人俞某一直实际控制公司,并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俞某原犯非法占有农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故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江南华宇矿业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俞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前,作为本案承办人,徐华兵检察长亲自审查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制作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制定详细的出庭预案。庭审中,徐华兵检察长认真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并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俞某是否是江南华宇矿业非法占用林地的直接责任人、俞某是否构成犯罪等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徐华兵检察长发表出庭检察员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进行法庭教育时,徐华兵检察长引经据典,通过引用北宋文学家范仲淹《书扇示门人》中诗句“一派青山景色幽,前人田地后人收,后人收得休欢喜,还有后人在后头”,以及英国作家斯蒂文森的“希望是永远的喜悦,有如人类拥有的土地,是每年有收获、绝不会耗尽的确定财产”进行了充分阐述。他指出,一寸土地一寸金,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当下,池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这样一个大环境、大背景下,本案发生的教训是深刻的。不可否认,上诉人作为一个外地人,到池州来投资兴业,为池州的经济建设作出过一定贡献,但遗憾的是他枉顾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之责任,且一错再错,在2014年12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处罚后,本因吸取教训,认真悔改,谋定而后动,却被经济利益冲昏头脑,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土地的红线,说明其主观认识还没到位,在其心目中,诸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只是一个笑谈。此案的发生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通过今天的庭审,希望人们能从中吸取教训,让绿色发展的理念永植心中、开花结果。
本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后,池州市检察院举行了走进生态检察之二——代表委员庭审旁听评议会。代表、委员们在庭审旁听后,就此案的办理和池州生态检察工作进行了评议交流。省人大代表康启忠说,今天的庭审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展现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法检“两长”共同出庭履职,也体现了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通过对此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传,对旁听人员、社会大众都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市政协委员徐震说,在“生态立市”的战略目标指引下,企业不仅要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要努力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前期池州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类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就起到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徐华兵检察长借此机会向代表、委员们通报了近年来池州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情况,代表、委员们纷纷对池州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大局,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举措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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