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规范限制类农药定点经营
本报讯(记者齐蕾)近日,记者从市农委了解到,为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增加绿色安全农产品供给,池州市根据各地农作物播种面积、病虫害发生和农药使用情况统一规划布局,核准各县(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综合考虑用药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合理调整。
根据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种植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的乡(镇)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设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耕地面积低于10万亩的乡(镇)设定1个点,耕地面积超过10万亩的乡(镇)可设2个点,超过20万亩的乡(镇)可根据需要再增设1个点。耕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的县(区),城区可设置2个点;耕地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的县(区),城区可设置3个点;耕地面积或林地面积大的可根据需要调整增设3-5个点。
市农委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表示,相关单位申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在经营场所上要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在人员配备上,要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此外,在经营场所的内部管理上,要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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