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孤儿上大学服兵役仍可享生活保障

池州日报 2018-05-14 07:2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馥娴)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池州市2018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保障对象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实施办法》要求,申请、审核、审批需履行程序,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当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实施办法》强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要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民政部门安排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走访评估工作。加强档案分级管理,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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