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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事故处理引入仲裁制度化解交通事故矛盾又添得力助手

池州日报 2017-06-27 01:00 大字

□ 记者 汪玉芳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辆数量快速增加,池州市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如果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程序繁琐,还很耗时间。去年10月1日在池州市开始推行的“仲裁方式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制度”,不仅节省了很多环节,而且让纠纷调解效率大大提高。

调解纠纷 案结事了

市民陶先生对仲裁中心的工作很满意。去年他骑电瓶车与另外一辆电瓶车相撞,导致肩胛骨受伤,由于双方都没有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治疗费用一直都是陶先生自己支付,对方一直都躲避不见。无奈之下他找到了仲裁中心。

“案件通过民间调解不好解决,当事人一直逃避。但涉及的金额又不大,如果到法院诉讼的话太麻烦,费钱又耗精力。”陶先生说,把案件交给仲裁中心后,在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赔偿款也分两次按时赔付给陶先生。由于费用是由被申请人支付,陶先生说,他真没想到没花一分钱就解决了纠纷。

据了解,池州仲裁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于去年9月26日,池州是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全国61个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试点城市之一。调解中心副主任张德安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引入仲裁法律制度是池州市公安局推出的十项便民措施之一,设立在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调解中心直属工作站,具体承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据了解,自今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中心共审结案件148起(其中5月份受理案件29起,结案29起),涉及机动车事故82起、非机动车事故66起,其中死亡事故11起,涉案总标的额310万余元,调解和解率达100%、自动履行率达80%,无一起投诉、上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快捷简便 可当天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有纠纷的就是导致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事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包志刚说,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特别是责任不能确定、交警只作出事故证明书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死者亲属往往不满,如果走民事诉讼程序,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

今年4月,高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曹某碰撞后倒地,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另一辆汽车又再次碰刮曹某,最终导致曹某死亡。因曹某受到二次车辆外力作用而死亡,无法查明单次车辆外力作用损害程度,本案据以定责的证据不足。交警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双方当事人。死者亲属非常不满,多次到交警部门要求调解,且来人众多,哭的哭,闹的闹,严重影响了交警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交警部门将此案引导到仲裁调解中心后,经多次耐心调解,仅仅半月内当事人之间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平息了纠纷。

“仲裁制度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快速、方便、公正,绝大部分纠纷都是立时受理,立时结案,有的当天就能结案。”张德安介绍说,调解中心的一般纠纷不超过一个星期,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办案期限为1个月,使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办案期限为2个月。

一裁终局 赔偿有保障

陶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对方老是避而不见,之前他还担心仲裁调解后,对方老拖着不赔怎么办?但仲裁中心的工作人员给他吃了定心丸,“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对方不履行协议,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怕对方变卦了。”

记者了解到,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是交警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等,但由于民间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上法院诉讼时间长,程序繁杂。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引入仲裁法律制度,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包志刚表示,仲裁方式快捷简便,而且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一裁终局的性质。而“一裁终局”的好处是,如果当事人没履行仲裁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可凭仲裁法律文书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法院再次审理,这样就节省了很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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