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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522名孤儿生活有了保障

池州日报 2017-03-30 1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记者从市民生办了解到,池州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办法》要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不低于100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办法》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纳入了保障对象,并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池州市去年的供养标准已经超过这个标准。市民政局去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合计孤儿保障人数为522人,累计发放保障金544.344万元。其中分散供养420人,供养标准为779.2元/月/人。集中供养102人,供养标准为1226元/月/人。

《办法》要求各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度提高保障标准。要强化政策衔接,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 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 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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