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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方位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池州日报 2017-03-15 06: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峰)近日,池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宅基地选址、审批、退出调剂、手续完善、监管等五个方面作出全方位的规定,创新了管理机制,此举标志着池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正式步入了新阶段。

城里人能不能到农村买地建房?《意见》给出了否定答案。申请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户。农村居民将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的,要向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城郊城镇周边居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也不再进行单宗宅基地分配,引导、鼓励农村居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意见》还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此建立了激励机制,对退出宅基地的居民相应予以补偿。

农村居民申请分户建房历来也是农民关心的问题,《意见》给出了明确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二是本意见实施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宅基地已经分别登记发证的,父母的宅基地视为一户一宅;三是连续多代均系独生子女户,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可以分户建房;四是女儿嫁出及被招婿户口未迁出的、无子女抱养儿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婚的,均不得建房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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