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拒不提交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通讯员唐金法 陈文忠)近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5日被告某公司出具借条向原告某单位借款42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被告人民币42万元整,此借款归还方式按照被告与原告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借款下方落款处有经办人(已去世多年)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但原告未提供其与被告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2003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按照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办理。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该《协议书》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借条出具至今已有十余年,而该欠款的实际经办人早已去世,要求被告提供约定归还时间的协议书难度大于原告。而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对被告辩称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法院予以采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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