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不交败诉
因超过诉讼时效,近日某单位诉请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判决驳回。
某单位在2003年12月5日借给某公司42万元人民币,某公司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某单位人民币42万元整,此借款归还方式按照某公司与某单位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办理”,借款下方落款处有经办人(已去世多年)签名并加盖了某公司公章。
由于此款长期逾期未还,某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还款。但庭审中某单位却不提供其与某公司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某公司表示,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某单位和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某单位主张的借款,约定了归还时间,即“按照某单位与某公司2003年4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办理”;根据借条及《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2003年4月23日签订了《协议书》,但某单位未提供该《协议书》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借条出具至今已有10余年,而该欠款的实际经办人早已去世,要求某公司提供约定归还时间的协议书难度大于某单位。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依法法院采信了某公司称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作出前述判决。
·唐金法陈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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