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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起纷争 父女变舅甥

皖南晨刊 2016-05-16 11:20 大字

宁国讯(洪飞)日前,一位来访村民呈交了一份“诉状”,声称养女生父将女儿带回家了,主张十年的抚养费用。

工作人员通过材料发现来访人现年47岁、未婚,十年前收养时养女已10周岁,根据我国收养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随即追问其收养如何办理的,来访人却闪烁其词,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村干部,后得知养女是其四姐的小女儿,因来访人父母健在,均年事已高,是他独立照顾,且一直未婚,其父做主让四姐次女过继给他防老,当时签订了过继协议,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

工作人员随后调查各方当事人:养女现年20岁,中专毕业后在外实习,刚在池州某单位就业,因茶叶季未及时返乡帮忙,家中为此发生口角,引发纠葛。

口角之争本是小事,工作人员劝各方心平气和,而申请人却不依不饶,坚持要求姐夫给钱。

工作人员在多次沟通交流后得知,申请人父母去年各住院三次,花费不菲,而四个姐姐只是少量支援。今年茶叶季家中茶园收入不佳,二老医药费也价格不菲,不得已出此下策。

了解症结后,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由于其本人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收养人已成年,并没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更无法律依据支持其向姐姐姐夫主张解除收养关系、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同时与其姐姐商议帮衬小弟照顾老人,但农村里的传统习俗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养老就是靠儿子,几个姐姐都表示爱莫能助。工作人员联系村委,希望能够得到支持,村书记明确表示已经给予了一定的困难补助,但照顾老人还是只有他自己承担。

工作人员通过反复工作,最后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人获得3.5万元经济补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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