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女童盗窃 四人被重罚
本报讯(祁隽
记者
周国庆)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同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查明: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齐某某租赁一辆三厢汽车,于同年5月2日,纠集并驾车带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何某甲和一名未成年女童“美妞”(身份待查)经沪渝高速先后至池州市步行街、安庆市地下步行街、水师营农贸市场等地的店内,由周某某、何某某、何某甲各自引开店员的注意,“美妞”趁机实施盗窃。经审查,四名被告人共实施盗窃五次,涉案金额197068元。被告人齐某某、何某某和何某甲各分得赃款3.42万元,周某某和“美妞”各自分得赃款4.37万元。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齐某某、何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何某某多次电话规劝而主动投案,同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齐某某、何某某、周某某、何某甲分别退出赃款2000元、5万元、4.37万元,3.42万元,共计12.99万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何某某表示谅解。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706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多次盗窃,且系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系经何某某多次电话规劝而自动投案属自首,何某某规劝周某某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法院最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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