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汪秀祥年对于池州的法治建设进程来说应该是
□ 通讯员 汪秀祥
2016年1月9日,对于池州的法治建设进程来说,应该是一个载入史册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池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的日子。当天上午,池州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池州“首法”由此诞生了。池州市或将成为全省新获立法权的9个城市中,第二个表决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按照《规定》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将该《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在《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池州日报》等媒体上全文刊载。届时,池州“首法”将正式实施。
诞生背景:善谋善为 厚积薄发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到池州市被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批授予地方立法权,从选举产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批复设立,从初次起草《规定》到《规定》获表决通过。可谓是一步一个脚印,一个脚印一个台阶。这中间不仅凝聚着全体人大代表的真知灼见,更凝结着市人大常委会一班人对法治的敬畏和敬业精神。
多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多措并举促进法治池州建设。通过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池州市的深入贯彻实施,通过开展“江淮普法行”,促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通过举办宪法实施30周年等纪念活动,促进了全民法制意识的大幅提升……
风正潮平好扬帆。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凭着多年来对法治建设的执着和热情,第一时间展开了地方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当年12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就派出了考察调研小组,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和合肥、淮南两市学习考察地方立法工作,并出具了详细的学习考察报告。紧接着,在2015年初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这一步棋为池州市后来被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第一批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今年以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和研究立法工作,深入领会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最新精神。机会总会眷顾有准备的人。立法法修改后,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作出决定:包括池州在内的六个设区的城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从此,池州的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
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成功上演行使地方立法权这部大戏,可以说是做足了台下功课”。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喻志平介绍道。“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创新思路出台了《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还遴选了4名法律工作者、学者作为法律顾问,为人大立法等相关履职行权提供法律支持。 (下转A3版)
(上接A1版)这在全省市级人大尚属首创。此外,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增设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立法工作的具体牵头和承办机构。”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为了让池州市立法工作得到科学规范地开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要将程序和规定挺在立法工作的前面,只有这样,立法工作才会沿着正确、科学的轨道渐行渐远。于是,池州“首法”便应运而生了,它将在较长时期内为池州市立法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指导蓝本。
主要内容:统筹兼顾 精益求精
通读《规定》全文,用“统筹兼顾,精益求精”八个字来概括池州“首法”的特点最为贴切。“由于是程序法,又是池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因此,我们起草前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学习培训,而后根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池州市实际起草了初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先后经过三次‘会审\’表决才形成了现在的正式文本。”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喻志平如是说。
据了解,《规定》共二十八条,内容既涵盖了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法规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法规草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还包括了法规通过后的处理程序、法规解释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等。不仅如此,在每道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况设计了相应的子程序,每道子程序中又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法规案既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由市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五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又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种情况。对于大会期间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进一步分为继续审议和审议终止两种情况,审议终止又细分为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和审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两种情况。这些具体情况不同,处理方式当然也有所不同,对此,《规定》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说明。正可谓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代表心声:点赞过去 期待未来
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都为《规定》和人大立法工作点赞支持,更多的则是表达了对人大工作和立法效果的期待。
“这是我们池州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又是池州市今后立法工作的程序依据,《规定》的通过标志着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启了立法工作的新征程。” 市人大代表夏吉富一语道出了“首法”的意义。
章务江代表认为:“《规定》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符合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治建设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桂宗敏长期在人大系统工作,这次又全程参与了《规定》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环节,律师出身的他对池州市立法工作有着自己的见解。“地方立法活动是一项高度程序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决策过程,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为提高池州市立法效率,保障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这个《规定》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在制定《规定》过程中,遵循了‘简明、实用、不抵触、不违上、不照搬照抄\’等要求,应该说是比较贴近池州市实际的。相信这部地方性法规一定会成为提升池州市人大工作水平和促进法治池州建设的重要奠基石。”
曹三九代表快言快语地指出:“《规定》中将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相提并论,同样享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权利。还规定了十名以上代表或五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联名提出法规案。不仅如此,如果法规案未被列入会议议程,要向提案人说明原因等。这些细节充分彰显了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合法意愿的尊重。这一点我十分赞成和支持!”
“现在我们池州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由于历史等原因,创建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希望以后能从立法这个层面逐步打造更加宜居宜游宜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营造更加健康文明和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共同把我们的池州真正建设成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袁诚代表不仅表达了自己的心愿,也道出了160万池州人民共同的心声……
可喜的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施建华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指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犬类管理和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相关工作。认真开展立法前期调研、立法协商,建立法规起草解读、立法论证咨询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段话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池州立法工作的前景,更看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坚定信心。
悠悠万事法为先,依法治市市更强。相信立法工作一定会让美丽池州更美丽,文明池州更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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