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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非法采矿牟利获刑

安庆晚报 2016-01-07 11:38 大字

 

本报讯(祁隽

 

记者

 

周国庆)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魏某、杨某某四人投资一艘散货船并私自改造为吸砂泵船。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汪某某与张某某、谢某某、魏某、杨某某商议约定,由陈某、汪某某两人带泵,即安排泵船采砂时间、地点并联系货船购砂,所得收益由带泵人与船股东三七分成。

2014年8月1日至11月13日期间,吸砂泵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江安庆至池州段拦江矶、梅龙、乌沙、三江口水域非法采砂,出售的砂款共计3469100元。经鉴定,吸砂泵船开采建筑用砂矿共23790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3568500元。

2014年11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长江三江口水域巡逻执法时,当场查获正在非法采砂的吸砂泵及被告人杨某某,并扣押被采江砂1750吨,后被告人陈某、汪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魏某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采砂的事实。

案发后,几名被告人分别退缴了部分赃款。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汪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六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六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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