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卖假跨省作案 获刑
本报讯(张强
记者
周国庆)3月19日,由宜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隋某某、熊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宜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40元;判处被告人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400元。
案件中的被告人熊某某自2010年以来,在河南省郑州市润滑油轮胎批发市场使用购买的散装油和包装材料,自行灌装并压盖密封假冒“长城”牌和“美孚”牌等不同规格的润滑油,再通过物流销售给他人。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熊某某购买“长城”牌和“美孚”牌润滑油。截至案发,被告人熊某某共计销售给被告人隋某某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的假冒“长城”牌和“美孚”牌润滑油。被告人隋某某将从熊某某处购进的润滑油分别销售至池州、安庆等地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该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宜秀区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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