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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60起 得手60万

安庆晚报 2011-01-12 23:40 大字

[摘要]四人盗窃团伙获重刑

 

 

振平

 

胡芳

 

国庆

本报讯

 

一人作案、一人接应、两人望风。从2008年4月开始至2010年3月案发,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吴细毛、彭火明、邹燕华、胡桂纶组成的盗窃团伙,正是通过这种办法在福建省、江西省、安徽省池州市、安庆城区和几个县内成功实施60余起盗窃车内财物案件,数额高达60万元。1月11日上午,迎江区法院进行了公开一审宣判,这个犯罪团伙成员全部予以重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

2009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吴细毛、彭火明、邹燕华伙同张国兵(音同、另处)四人至江西省景德镇市南昌大道路口迪欧咖啡馆边,由彭火明负责驾驶租来的车并在车上接应,吴细毛、张国兵二人望风,邹燕华盗得被害人施小杨停在该处的沪EB7777奥迪轿车车内人民币40000元。

2010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吴细毛、彭火明、邹燕华伙同“胖子”四人至安徽省安庆市光彩西大门十二宫酒店门口,由彭火明负责驾驶租来的车并在车上接应,吴细毛、“胖子”望风,邹燕华盗得被害人陆正齐停在该处的皖HLY668尼桑轿车车内东芝牌M500系列502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962元)。

这个盗窃团伙就是采用这种办法多次盗窃小轿车内的物品,福建省晋江市、泉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安徽省池州市,安庆城区和几个县内都有他们盗窃的足迹。这伙人到处作案,没有想到2010年3月底在安庆作案时被抓。

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火明、邹燕华、吴细毛、胡桂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高达6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彭火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邹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吴细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桂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四被告人未退赔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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