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使用9个月发生自燃 汽车存在质量缺陷,车主获赔19.2万余元
安徽省池州市张女士花约20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然而9个月后,车子因自燃烧毁了。张女士气愤地将销售商及该品牌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池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3月3日,张女士在池州市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某品牌轿车1辆,当天支付购车款19.72万元,车辆购置税1.2万余元,上牌办证费用125元。同年12月13日,张女士父亲将车辆停放在池州市东至县,16时40分左右,其父将车辆发动后车辆突然发生自燃。16时41分左右,东至县消防大队接警并赴现场处置,虽然火势最终被扑灭,但是,此次事故造成车辆被烧毁。
东至县消防大队经调查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是涉案车辆轿车车头机舱,起火点是机舱内发动机和蓄电池附近,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车辆外表无碰撞痕迹可排除因碰撞引发火灾;查看制动装置未见异常,可排除因制动引发火灾;查看发动机线路和蓄电池,已基本烧毁,不排除因电器装置和线路过载引发火灾的可能。
张女士购车后分别于同年5月、9月、10月在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过车辆维修保养。截至事发时,张女士爱车的车辆行驶里程为13000km。为了挽回损失,张女士将销售公司和该品牌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20.9万余元。
该品牌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车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
对此,东至县法院一审认为,张女士购车不到1年,在车辆保质期内,在正常保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自燃,造成严重损害,超出车主安全行驶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消防部门认定涉案车辆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不排除因电器装置和线路过载引发火灾的可能,也就是说,涉案车辆系在启动后非因外部火源引燃的情况下起火,显然车辆本身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因此,张女士已经完成对产品存在缺陷的初步举证责任。汽车制造公司提供的车辆质量合格证,尚不足以排除车辆自身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因涉案车辆在发生火灾时已经使用9个月,法院酌定该车辆折旧费为1.79万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品牌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张女士购车款损失17.9万余元、车辆购置税损失1.2万余元、上牌办证损失125元,共计19.2万余元。判决后,该品牌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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