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的附随义务不免除付款主义务

安徽法制报 2019-01-29 10:18 大字

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8月起,某皮革公司向某材料公司采购一批皮革,支付了部分货款,经结算尚欠57万余元,并向材料公司出具了对账单,双方在对账单中明确约定,在收到所有增值税发票的基础上,第二个月15日左右付30万元,剩余货款在质量保证的基础上第二月月底全部付清。

由于皮革公司一直未支付余款,材料公司便向其索款,但皮革公司认为在其未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付款,材料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双方对欠款均无异议,但对材料公司是否已交付涉案发票及皮革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争议较大。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支付期限的约定,当事人的意思应当予以尊重,在材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交付涉案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皮革公司不构成付款违约。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悉法明理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一致协议。目前货款已全部履行到位,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唐金法卢婷婷·

法官说法: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新闻推荐

40辆新能源公交车投运

本报讯(通讯员赵传群陈凤莲)“太舒适了!里面空间老大了,没有柴油公交车的柴油味,噪音也非常小,报站声音特别好听。”说起新能源...

东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东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