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区检察院对非法捕捞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安庆大观两渔民在长江禁渔期间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造成生态风险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017年5月8日19时,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刘某某驾驶小船至长江干线1号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由刘某某驾驶船只,唐某某负责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鱼。后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某、刘某某当日捕获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522元。经池州市东至县水产局鉴定当日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电捕工具,属于禁用的渔具渔法。
检察机关进一步查明,2017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长江禁渔期,二人系禁渔期内非法捕鱼。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唐某某,刘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灭绝式电捕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其违法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造成濒危保护动物江豚等国家保护鱼种生存及鱼群繁衍的生态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7月5日,大观区检察院依法对唐某某,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9月25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放流鱼苗34.5万尾或支付由其违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的生态修复赔偿金45550元、评估费5000元。
“522元,犯罪数额虽小,生态损失却很大,需要4.5万元资金或放流34.5万尾鱼苗才能修复。”该院民行负责人詹洁涛介绍说,“特别是该电捕鱼现场位于安庆市长江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非法捕捞使用的电捕鱼工具,对‘江中精灵\’国家濒危保护动物江豚危害极大。”
朱伟 丁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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