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四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4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县内某大酒店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某销往该酒店的冷冻猪排未能提供检疫证明,且该猪排系原产地为波兰属于国家为防止波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动物制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销售的猪排购自合肥的张某,被告人张某的猪排又购自南京的被告人倪某甲和倪某乙。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奔赴合肥、南京查找李某的上线张某、倪某甲、倪某乙,经不断调查联系,三被告人终投案自首。
2017年7月21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倪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二百元;倪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注度日益增加,国家对食药安全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四被告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公众的生命健康,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承担起该有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餐桌上的“洁净”和“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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