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与冯某、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冯某常年在东至县香隅镇从事建筑模板工作,自带模板施工。2015年,计某找到冯某,请其为自建的房屋安装模板。后冯某叫来计某甲等三人一起为计某家房屋安装模板,并许诺给予三人工资200元/天。2015年11月28日中午,计某甲不慎从二楼摔下,冯某将计某甲送往医院治疗。后计某甲亲属朱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某、计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6106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计某只请冯某安装自家房屋模板,并未联系计某甲等三人,冯某叫来计某甲等三人一起为计某家房屋安装模板并许诺工资标准,说明冯某与计某甲等三人形成雇佣关系,冯某是计某甲等人的雇主。雇员在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计某作为在建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指示与选任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计某甲本人在工作过程中不戴安全帽,违规下楼,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减轻冯某、计某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定冯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冯某、朱某等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实践中,农村涉及建房、砍树等致伤亡的案件较多,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前提。在这类案件中,大部分都要涉及雇佣法律关系的认定。雇佣关系指雇工为雇用人提供劳务,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工必须接受雇用人的指示、监督,并由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极少,因此要判断某一法律关系是否为雇佣法律关系,还需结合实质要件来判断。本案中,冯某自带模板施工,计某甲由冯某选任,计某甲在完成工作时听从于冯某,并受冯某监督指导,并由冯某按天向计某甲支付报酬。因此,法院认为,冯某与计某甲等三人成立雇佣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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