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盐改期间首例非法经营食盐案尘埃落定
本报讯(通讯员祖菊芳)日前,东至县江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案已由县检察院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至此,该县盐改期间产生重大影响的首例非法销售食盐案尘埃落定。
据了解,2017年1月,当事人江某某在明知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无食盐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湖北(应城)久大公司购进熊猫牌食盐31.992吨,并在该县大渡口、张溪、香隅、泥溪等乡镇非法销售,严重扰乱了盐业市场秩序。东至县盐务局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查获该批食盐,因数量大,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东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2018年3月7日,东至县检察院对江某某下达了处理决定,认为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但鉴于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建议东至县盐务局对江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东至县盐务局依据盐业相关法规,对江某某处没收非法经营食盐19.85吨和三倍以下罚金的行政处罚。
盐务局提醒: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万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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