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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破产重组企业起死回生五年来,池州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0件,妥善化解企业经营失败引发的矛盾

池州日报 2017-09-01 01:00 大字

记者 何霞

近日,记者从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2013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30件,其中,贵池区法院2013年以来受理破产案件14件。座谈会上重点梳理了池州市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与工作经验,并强调要恰当运用破产重组与和解制度,妥善化解企业因一时经营失败而引发的矛盾,最大限度避免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企业破产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企业重整融资难 破产清算资产变现难

目前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基本前提是通过社会融资推动房地产项目尽快融资、尽快复工、尽快完工、尽快交付、尽快回笼资金,同时还需要降低重整和融资成本,减少购房户和债权人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合法权益。购房户付出购房款而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机械地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偿,不言而喻将会面临巨大的社会风险,这远不是破产法本身所能解决的社会问题。目前池州市房产地开发企业破产重整融资面临着巨大困难,一部分案件重整融资无望一直处在无法推进的状态,一部分案件通过社会融资付出了较高的利息成本,破产重整的社会预期还难以确定。公交公司破产一案审理中,资产权益很大一部分表现为公交运营权、相关站牌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这些资产的处置可以说完全依靠政府的收购。

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破产案件涉及较大的社会群体,也涉及较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在破产案件实际操作中,各利益主体都提出不同的诉求,从单个的利益主体看,这些诉求都有其法律政策依据,但从破产案件的大局来看,需要各方利益的再平衡甚至部分利益的妥协与让渡。法院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运作,在法院职能不及的领域内需要政府的有力支持与协调,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能够在重大事项上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部署,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无论是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都要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表决权;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的财产,提高资产变现率和债权清偿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息。同时,对于企业破产案件要求保障程序正义,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

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

东至县江南棉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对普通债权中5万元以下的员工债权全部清偿,保护了当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一笔640万元的银行债权行使了别除,维护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安徽省金种子研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该案中破产企业的厂房地理位置没有优势,处理较困难。经过了解东至志杰农业有限公司有意向购买,但资金不足。后东至县恒新公司将其享有的优先债权转让给东至志杰农业有限公司。在拍卖中,东至志杰农业有限公司以其优先债权与拍卖价款相抵,支付了价款319.46万元,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债权人利益。

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债务人所开发楼盘项目为白洋名筑,宗地53542㎡,建筑面积93600㎡,分三期建设,一、二期综合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三期共6幢,已交付2幢,剩下4幢主体完工后因欠付工程款停工,购房户一直上访不断。贵池区法院与市房产局、管理人数次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管理人为施工人筹集复工资金200万元,与施工人签订了《复工协议》,约定在2017年9月底前确保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项目位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香樟里那水岸”,项目共分为两期开发,目前一期土地共开发43553㎡,未开发7569.5㎡(并入二期一起开发)。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15885.32㎡,均为已完工竣工验收备案且可售资产,已复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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