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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购买日期有争议消保委异地调解获“三包”

池州日报 2017-07-28 01: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丁乐)近日,东至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程某投诉反映:其2014年7月13日在铜陵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约20万元的别克君越牌轿车。今年7月7日,在前往安庆高速途中发现空调不制冷,遂就近来到安庆别克4S店维修,经4S店员工检查后告知空调压缩机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压缩机。

程某拿出购车发票,日期显示2014年7月13日,他要求按照厂家的汽车三包凭证(凭证上注明:三年或十万公里之内大件免费更换),4S店应免费更换压缩机。但4S店员工答复,经电脑查询,车辆卖出自动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6月20日,时间已过三包期,不能免费更换。于是程某联系了上海通用别克汽车厂家客服电话,对方回复要核实购买日期是登记错误还是销售商的延后开票问题。在程某接连两天多次电话咨询后,厂家却仍旧迟迟未有结果。

无奈之下,7月10日,程某来到东至县消保委,请求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虽然这是一起异地购车纠纷,本可以让消费者找汽车销售商或当地消保委,但考虑消费者的汽车三包期只剩三天,异地来回奔波有可能过了三包期。东至县消保委立即受理此事,第一时间致电于上海通用汽车厂家,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不论是登记错误,还是开票失误,都应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三包责任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应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规定执行。经耐心宣传和反复调解,厂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压缩机,7月14日,销售商进行了免费更换,避免了消费者几千元的损失。程某对此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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