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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骗钱财构成犯罪被判刑

池州日报 2017-05-08 04: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何霞)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对经侦大队办理的伍某某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伍某某通过“58同城网”发布的汽车租赁信息,在与冯某某等11名车主以及安庆市大观区广华汽车服务中心签订、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以租车自用为名,骗得汽车12辆。被告人将车辆骗租到手后即伪造车主委托书等资料,将车辆抵押给王某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54.3万元,被告人将所得款用于后续骗租他人车辆支付租金和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12辆,经鉴定其中9辆车辆价值11035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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