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打人害己
泾县人江某借钱不还,还纠集他人殴打债权人盛某,却不料被盛某砸瞎左眼。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盛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3月23日,江某向盛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江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拒绝归还剩余本息,两人产生矛盾。 2015年3月30日,盛某邀请朋友何某、罗某出面与江某商谈还款事宜。当日13时许,何某与江某在电话中约定在东至县城某茶楼见面。江某随后邀集於某、郑某、杨某、傅某、高某等人乘车赶往约定地点。盛某为避免与江某发生矛盾,遂决定回避,在回避途中,被江某等人撞见,发生争吵。争吵中江某推搡盛某,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郑某、於某、高某见状立即下车,郑某和於某上前对盛某进行殴打。期间江某返回车内拿出一把军刺刀冲向盛某,盛某见状便将右手中的玻璃茶杯扔向江某,江某左眼受伤。郑某、傅某、於某等人便从江某手中拿过军刺刀追打盛某,致盛某后枕部头皮挫伤,经鉴定属轻微伤。江某的左眼部损伤致左侧眼球缺失,经鉴定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盛某系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损害的产生,是其在身处险境精神高度紧张中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的结果,其防卫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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