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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法制报 2015-07-24 12:38 大字

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立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2万元及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以2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均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原平、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刘原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琼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琼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刘原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原平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赵永建:本院受理李经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吴少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琴建材经营部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4000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王翠华、鲁燕:本院受理原告高乾山诉被告王翠华、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周晓博: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袁小峰:本院在执行吴苗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执字第0005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袁小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香江国际佳元10幢401室房产的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82.66万元,建筑面积136.06平方米,6075元/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0551-62820993)提出书面复核,逾期不提出复核,本院以此评估价强制执行上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本院在执行凌晓红与周勇、合肥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86号滨湖假日花园A3幢1层101/101上室(产权证号:合产8110027585,建筑面积:73.32平方米)的房屋;二、变卖底价:合肥市滨湖区洞庭湖路3086号滨湖假日花园A3幢1层101/101上室(产权证号:合产8110027585,建筑面积:73.32平方米)的房屋按现状以1279900元的价格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联系人:万斌红(执行局)联系电话:0551-6535273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韩孟江、张长兰、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陈远涛、刘凤琴、程园、孙庆美、左泰礼、陈远飞、彭跃玉、王保、陈远梅、李电兵、夏福荣、刘朋、郑梅、余漠双、王树云、谢胜萍: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 01512、01513、01514、01515、01516、01517、01518、01519、01520、015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汪海洋、汪宝兰、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宣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60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江壮志: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桂文明、袁春艳、张文正: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与被告桂文明、袁春艳、张文正、王令文、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张鹏 (身份证号码:340802198412270818):

本院受理原告刘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刘情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梓晨由原告刘情抚养,被告张鹏在张梓晨18周岁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教育及医疗费用,被告张鹏每月底来探望一次;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张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立即腾空、搬出租赁原告的厂房,并向原告交付厂房;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房租151640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及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期间的房租;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滞纳金)215742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范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百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飞飞、范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百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伟签订的《百乐门广场商业管理合同》;二、被告范伟、莫飞飞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百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商业管理费111041元、违约金(以11104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百恒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3元,由被告莫飞飞、范伟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祝青:本院受理合肥幺幺柒商贸有限公司诉祝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宏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公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合肥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旭宏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9562.49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刘宝:本院受理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刘宝:本院受理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4日

柯兰岩:本院受理刘有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刘有加货款18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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