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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里有错字 “原告”成了“被告”当事人认为名誉受损,要求法院道歉;法院已更正判决书

新安晚报 2015-06-05 14:07 大字

[摘要]当事人认为名誉受损,要求法院道歉;法院已更正判决书

六旬老人张立平是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大桥村村民。此前与原受聘单位大渡口镇政府发生劳动保险纠纷,张立平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今年5月14日,张立平拿到了东至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看完判决书后,却发现正文中有一处误将“原告系农村村民”写成了“被告系农村村民”。6月1日,张立平向新安晚报投诉,希望相关方面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判决书里出现错别字

1951年出生的张立平是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大桥村村民。2005年7月,张立平受聘于东至县大渡口镇政府,2011年9月,张立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为双方存在劳动保险纠纷,张立平后来将大渡口镇政府告上法庭。2015年5月14日,东至县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支持张立平的部分诉求。

张立平拿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发现正文中有一处明显错误,将“原告”写成了“被告”。近日,记者见到了这份判决书,在第2页发现“被告系农村村民于2011年退休后也无法补缴社会保险”一句话,其中的“被告”应写为“原告”。

张立平认为,法院判决书应非常严肃的,容不得一点差错,“我是原告,却被写成被告,这影响到我的名誉。”为此,张立平准备再次提交上诉书,状告东至县法院,要求对方“在媒体上更正,将判决书中‘被告\’改为‘原告\’并道歉,并赔付原告名誉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更正后已寄给当事人

6月2日下午,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两人东至县人民法院。之后,该院办公室赵姓副主任给记者来电说明了情况。

赵副主任表示,作为法律文书出错肯定是不应该的,“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据他介绍,当事法官发现错误后,立即将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并作了更正裁定。“法官及时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约定上周五将更正后的判决书带到大渡口法庭,但当天当事人称有事没有来领。”

再次联系后,6月1日,当事法官已将更正后的判决书通过信件方式寄给当事人。

赵副主任介绍说,该错误对判决结果实体部分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希望对方能谅解。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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