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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矮受嘲笑 伤人致死获重刑

安庆晚报 2014-12-16 13:45 大字

 

本报讯(崔智

 

记者

 

周国庆)93年出生的叶某因被人嘲笑个子矮而心怀不满,手持双刃尖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死。近日,市中院对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安庆某酒店遇到被害人王某,王某嘲笑其个子矮,叶某因此心生怨恨,后让潘某打电话到王某房间,并约王某等人到潘某住的房间。凌晨4时许,王某与杨某、汪某、孙某等人进入潘某房间后,叶某因顾及房间内有女孩,遂将王某等人喊进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叶某与王某再次发生争执,王某打了叶某一耳光,叶某遂掏出藏在右手衣袖内的双刃尖刀,右手握刀柄,从上至下朝王某左边肩膀位置猛刺一刀,后拔出尖刀准备再刺时被杨某等人拉住,并主动放弃再刺王某。此时,王某靠墙滑倒在地,其他人上前施救,叶某趁机逃离现场。后杨某等人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急救并报警,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35分死亡。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系因被他人持双刃锐器刺击左锁骨区导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3年12月21日11时,叶某在东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查实,被告人叶某还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4000余元。

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等情节,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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