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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最高可判七年刑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12-02 10:11 大字

当前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十分普遍,相关专家认为,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的成本太低。应加大对欠薪者的惩罚力度。所以,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恶意欠薪罪主观上应是“恶意”。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大量的亏损,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不能认定为犯罪。

另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后,认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并责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构成本罪。

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等行为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安徽省东至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前不久在东至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周某是该县一小型服装加工厂老板。截至2012年底共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37万余元,为逃避支付工资,2013年1月,他跑到外地与他人共同经营超市。

2013年1月,东至县人社局找到周某,周某承诺在2012年农历年底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但未兑现承诺。 2月5日,该县人社局向周某下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被欠工人工资,但周某分文未付,并处于“失联”状态。 10月26日,经网上追逃,周某在浙江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周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一审法院对周某所犯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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