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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大闹银行:谁动了我的存款?原来是法院强制执行,银行无通知客户的义务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11-28 10:12 大字

[摘要]原来是法院强制执行,银行无通知客户的义务

近日,东至农合行张溪支行发生了一件尴尬事。

11月3日上午,在东至农合行张溪支行营业厅内,一名30岁左右的夏姓女子带着儿子在大厅内吵嚷起来。 “指责我们银行动了她的账户,取了她的钱。 ”当班工作人员小王告诉记者,耐心劝阻中,她得知夏某之前在张溪支行存了1万元钱。然而,最近账户余额只剩8980元了。

小王说,得知情况后她第一时间向支行了解详情,发现夏某因之前一起民事纠纷案尚未结案,法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强制冻结与扣款。 “我们向夏某解释了很久,她还是固执地认为银行人员私自动了她账户的钱,并且在营业大厅内砸桌椅、玻璃。 ”小王说,无奈下,该行工作人员只有报警求助。

随后,警方带来的一纸判决书让夏某清醒了许多。原来,夏某今年3月份与当地一村民发生纠纷,造成对方受到轻微伤害。对方将夏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夏某支付1020元,作为对方的赔偿款。

但判决后,夏某一直未按判决书履行确定义务,给予对方赔偿。所以,8月初东至县法院通知张溪支行,对夏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冻结。冻结期间,若夏某履行确定义务,支付赔偿,则银行账户可解冻。但事实上,夏某迟迟没有履行到位。

9月15日,东至县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张溪支行,带着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溪支行强制扣划夏某1020元的存款。

“像夏某在民事纠纷中,属于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安徽省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冉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主要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九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前,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执行通知书》。像夏某不知情,也可能法院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她没关注到。 ”陶冉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其中有两种直接送达的方式,即直接送交和留置送达;四种间接送达方式,即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有关机关转交和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邮递人员、委托送达的受委托送达人、有关机关转交中的转交人,实际上也是来用直接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间接送达,是以公告的方式代替送达,经过一定期限后就视为送达,而不管被执行人有没有看到。

“银行接收到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全力配合法院,并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信息不能向外泄露。像夏某的账户被强制扣划后,按照法律规定,银行不能通知夏某,不可将信息外露。 ”陶冉告诉记者,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通讯员 王少顺本报记者 李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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