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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机自燃酿祸 经销商担责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4-02-17 21:06 大字

东至讯 日前,东至县工商局昭潭工商所接消费者吴女士电话投诉,称其家中的抽油烟机夜间突然自燃,抽油烟机全部烧毁,致使厨房天花板烧坏、墙壁被熏黑,幸亏着火处无其他易燃物,未发生重大损失。吴女士找到该品牌油烟机零售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500元,零售商认为该抽油烟机售出近三年,已过“三包”期,且吴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燃系油烟机质量缺陷引起,该品牌抽油烟机代理商也认为要经过国家法定机构检测之后根据检测结果来确定责任方后再处理。涉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到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昭潭工商所接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查看,了解了相关损失情况,并向专业人士求教了意见。工商执法人员综合分析后认为:吴女士所购油烟机虽然已过“三包”期,但“三包”期不等于产品质量保质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本案中,该抽油烟机虽过“三包”期,但尚未超过十年的安全使用期,经营者对因抽油烟机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仍有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油烟机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方并不是消费者。

考虑到该抽油烟机发生自燃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不大,如将该抽油烟机送检,检测费用将远高于损失金额,因此,工商执法人员耐心地做了涉诉双方的工作,详细地阐明了法律法规,并建议在不追究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达成补偿共识。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耐心调解,该品牌抽油烟机代理商和零售商同意共同补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600元,消费者吴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接受。 (朱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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