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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安徽法制报 2012-11-16 22:47 大字

□江渊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管理机制和警务模式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重管理轻服务。少数民警宗旨观念淡薄、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常以管理者自居,侵害了群众利益,引起群众反感,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二)重打击轻教育。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少数民警总认为不打击就凸显不了公安机关的职能,在工作的摆布上,总把打击放在首位,一味追求破案率、打击处理率,没有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无度,不注重心理矫正,从而引起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偏见。(三)重大案轻小案。只注重破大案要案,小案难以引起关注,久而久之,重破大案轻管小事的“陋习”便逐渐形成,致使事关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由此引起群众的不满。

二、影响当前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造成警民关系紧张、不和谐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因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和矛盾呈现多元化,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凸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不可避免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处置稍有不当,则会成为矛盾的“焦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

二是群众因素。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权利民主意识与义务责任意识发展失衡,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把处理结果理想化,要求难以满足时,就归咎于公安机关,甚至无理取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

三是执法因素。少数民警法律素质不适应,执法水平偏低。还有的在执法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行政干预,受“说情风”、“生意经”的影响。

三、新形势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对策

(一)强化宗旨意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加强党性锻炼,树立革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和作风,严守公安工作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不断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强化为民意识。要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要不断改进和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要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把自己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使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强化执法水平。要建立公安民警执法守则,提高民警公正执法意识,克服野蛮执法,粗暴管理的现象。要细化分解办理各种不同经济案件的规定、流程、细则。以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为标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规范办案行为。要实行重大犯罪案件及疑难复杂犯罪案件的集体研究制度,提高执法裁决的准确性。

(四)强化公安宣传。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公安部门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让群众真正了解、相信、理解、支持公安,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部门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作者系东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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