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项目骗款158万民事判决不影响诈骗罪认定
[摘要]民事判决不影响诈骗罪认定
编造虚假工程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58.70万元后逃匿北京, 2010年11月29日丁某在北京落网。2012年8月8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丁某诈骗所得赃款158.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7年11月至2008年,丁某谎称自己承接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汇隆花园一期供水排污工程和安庆市老峰镇道路拓展工程,需要融资,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许先生87.7万元。 2008年,丁某以上述同样的理由,又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陶先生32万元、汪女士19万元、吴先生20万元。
2010年,丁某为躲避被害人追款,离开安庆,逃至北京。 2009年5月及2010年3月,吴先生、汪女士分别向法院提起要求丁某偿还20万元、 19万元“借款”的民事诉讼,法院根据两被害人所提供的证据,在丁某缺席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
审理过程中,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已经法院判决的借款金额39万元不应纳入丁某的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多次分别骗取他人共计158.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审查,被害人汪、吴在丁某逃到外地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在丁某缺席的情况下,根据两被害人单方提供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作出民事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查明事实,丁某在无稳定收入、偿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巨额款项,在被害人多次追索的情况下逃至外地,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丁某所骗取的巨额款项至今未还,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有一定社会危害性,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对诈骗犯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上述各项情节,对被告人做出以上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
·胡芳 胡毅杰本报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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