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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规定不得抵触法律保证金账户存款被依法冻结

安徽法制报 2012-08-17 23:02 大字

本报讯 8月10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财产保全时,竟遭到东至县某政策性银行的阻挠。该银行以“内部有规定”为由,拒不予履行协助冻结存款的义务。不过,在执行法官的据理力争下,最终成功办理该案的财产保全。

当日,安庆市迎江法院接到安徽某物流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东至县某油脂公司的财产。经查,该案系物流公司申请仲裁油脂公司给付拖欠货款的纠纷,在仲裁的过程中,为了方便以后执行,物流公司向安庆市仲裁委申请财产保全,安庆市仲裁委随即依据《仲裁法》,将物流公司的申请提交至迎江法院。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迎江法院执行人员驱车前往东至县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状况。经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在当地某政策性银行一账户内有大量存款,执行人员遂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令执行法官没想到的是,待他们出示冻结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竟声称,该账户为被申请人名下的保证金账户,根据其银行自己内部文件规定,不能予以冻结。

原来,该银行总部曾下发《关于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用户在该行的保证金账户一般不予扣划。

执行人员在查阅该文件之后表示,且不论该内部规定是否有悖法律法规,即便根据该内部规定,也不限制对保证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过执行人员一番说法析理,银行工作人员最终同意协助将该保证金账户冻结。

(杨善龙胡毅杰记者王原许忠德)

律师释法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涛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而该银行总部的《指导意见》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内部规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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