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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不践诺 消协维权获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1-06-13 00:32 大字

池州讯 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池口消协分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投诉,帮助东至县农村消费者何先生获得某房地产公司6000元赔偿款。

东至县农村消费者何先生于2010年3月31日在贵池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面积为172平方米,购房款为28.66万元,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当时,该房产公司业务员吴某告诉他农村户口购房办理房产证契税(2%)全免,还可获得40元/平米的补贴。

何先生随即给该房产公司业务员吴某留下了两个电话号码,请求吴某一定要及时通知他来办理房产证。吴某也承诺将会给何先生打电话并转告有关办理房产证的事宜。之后,何先生夫妻俩便南下深圳打工。从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何先生曾多次电话与吴某联系,要求其务必及时告知他办理房产证。吴某每次都非常诚恳地答应了他的要求,但何先生一直未接到吴某的电话。 2010年12月31日上午,何先生又打电话给吴某,询问办理房产证的事宜,吴某这才如梦初醒的告诉他,相关部门的房产证已开始办理了,但十分遗憾地告诉他,农村户口购房享受的契税全免和40元/平米的补贴的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将全部取消。远在2000多里外的何先生根本来不及回家办理房产证了,便非常气愤地责问吴某为什么不及时打电话通知他。吴某回答说,他所给的电话号码储存在自己的手机里,而其手机丢失了,没有办法通知他,并且强调说,打电话通知办证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此事公司另有专人,如此推卸责任。

2011年1月25日,何先生到池口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因办理房产证相关政策调整,蒙受了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他在外地辛苦打工的半年积蓄,实在令他寒心!而造成这笔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就是该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吴某不信守诺言失职造成的,因此,要求该房产公司赔偿他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池口消协分会接诉后非常重视,消协人员及时带着投诉人何先生来到该房地产公司,找到相关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证实何先生投诉的具体情况属实。但该房产公司对何先生的赔偿要求不予答应,理由是没有及时通知何先生办理房产证不是他们的错,因为他们公司也不知道2011年池州市房管部门办证的相关政策会调整。本着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池口消协分会叶旺春会长不厌其烦,多次耐心细致或上门或打电话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各退让一步,于日前达成了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何先生6000元,何先生不再追究该房产公司的责任。

(马乐安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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