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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光盘 赔偿损失

安徽法制报 2011-02-18 00:54 大字

近日,弄丢婚礼照片、录像光盘的东至县某婚纱影楼店主张某,被判赔偿当事人黄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

2008年12月26日,黄某与张某订立婚礼摄像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张某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为黄某加刻一盘婚礼光盘。同年12月31日黄某结婚当日,张某依约派人完成了黄某的婚礼摄像。但婚礼摄像完成后,张某却弄丢了婚礼摄像的光盘母盘,无法依约向黄某交付婚礼光盘及加刻的复制盘。

法院认为,婚礼光盘具有不可重复性特点,因张某的过失而永久性灭失,导致黄某无法回顾结婚典礼的场景,对黄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唐金法陈千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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