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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两银子就能租顶级公馆 清代成都的房屋和交易契税

成都商报 2015-04-04 21:08 大字

文/郑光路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调整二手房交易免征营业税的条件,由先前的购房满5年改为满2年———这则消息当即成为国内热点新闻。从先秦到唐代,中国已有专门的宅地制度,如永久使用、自有买卖等。

在清代的成都,住房和商铺怎样进行租赁和买卖呢?政府又怎样征收房产交易契税?也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吗?这些,是成都城市史和社会史的重要内容,也为现今相关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记忆……

出租

五十两银子能租顶级公馆

清代成都民居房屋大致分“公馆”、“杂院”、“铺面”三种。

清末华阳县令周询曾记载,富贵独家豪宅俗呼“公馆”:“公馆构造,几乎千篇一律。大门外左右八字墙,墙多作灰白色,以墨线画作方砖形。大门对面,如有空地面属房主者,且多筑照墙”。大门左右,有的贴“桃符”(压邪驱鬼的桃木板),有的是木制对联,门上一般画有彩绘“门神”。

“公馆”大门内数步即中门,其间左为侧门,右为“司阍室”(即守门人的传达室)。中门内,中间是“天井”。进去为大厅:宽者三间,狭者一间……再进去是厨房、花园、菜圃、茅厕。

周询说,清末成都最大的公馆,月租不超过五十两银子,而且这种豪宅“全城无几”。当时,“三四十两已相惊为贵,以月租十两至二十两者为较多。若分租正房或厢房,则月租不过数两”。

“杂院”,即普通百姓多家人同住一个院子,俗呼“十家院子”。租金每间每月制钱数百文。当时的木匠、泥水匠等技术性工匠每月收入3000文左右,房租是笔大开销了。租房时也需支付押金,俗呼“押佃”;押金不计利息,退佃时照还佃户。

至于赤贫市民,根本无力租房。在城门内外的河沟边,能见到许多胡乱搭建的烂棚子,就是他们栖身的场所。

“铺面”,就是街面商店。铺面上层多有楼,无房屋者老板一家人即住楼上。“繁盛街道”的三间好口岸“铺面”,年租金四、五百两。单间年租“则百两或数十两”。“公馆”、“杂院”租金多按月交纳,铺面则多按季或按年交。

清末,报人傅崇矩说:“省城内,南北多公馆,东多铺户,西多陋室。”意思是,那时候的成都,南门北门富人多,东门商家多,西门则穷人棚户区多。

交易

南暑袜街两间商铺能买25亩水田

2012年年底,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产契证陈列馆”开展。馆藏成都最早房地契,是康熙三十年(1691年),一个叫哈荣盛的人把自己所属的东御街上空地,卖给清真东寺。买卖房契中写道:“哈荣盛今因乏银使用,邻家相商,愿将祖邑东御街中段空地一块凭证出卖与清真东寺管业,实取卖价五十两正,一手收清当无分厘下欠……”

这张房契透露了两个信息:第一,市中心的东御街居然有“空地”,根据“北与街心为街……南以河心为界”(即紧临金河),可判断这块地面积很大但价格很低(仅五十两);第二,买卖为双方自立契约、中间人作保、官府收契税银并监理存档……这两点体现了这时成都正走向城市重建中,而且政府已对房产交易开始正规管理。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有个叫王跃龙的与其子王典父子联名立约,把自己所属的房屋卖给闵国柱、虎兴贵二人。从多数房契对房屋结构的描述中可看到,清代成都民居建筑大多为小天井四合院。有的房契还描述院落中有水井几口、附属“林园”的花草树木品种及数量……

嘉庆、道光时期,成都城内临街“铺面”多起来了。

一份交易房契,是道光十四年(1834年)“袁陈氏”因丈夫死了缺钱用,把南暑袜街上两间铺面,以580两银子的价格卖给了王同兴。当时粮价每石(300斤左右)仅卖一两银子左右,580两足可买大米17万斤以上。而当时600两银子就能买下新津县长乐乡水田25.5亩,也就是说,南暑袜街上两间铺面价值,就接近新津县水田25亩地价。

这个时期,成都的商铺价格步步走高。当时有许多人还投资铺面“坐收租金”。一个名叫“尤颐山”的人在咸丰五年花了纹银1000两,买下盐市口坐西向东的4间瓦铺房,租给方乾盛、龙泰号两个商家经营。另一份光绪九年(1883年)的房契上,总府路的两间铺面就卖了1100两。当时技术性工匠(如木匠、裁缝等)月收入不到2两,工作50年也挣不到这么多银子。

过户

征收印花税 五个工作日换本本

清末成都分为华阳县与成都县。两县虽然同居一城而税契不同,成都县买卖房产交税银“八分二厘”,即8.2%。华阳县“共成六分八厘三丝五毫”,即6.835%。买卖过程是:“凡买置田地房产者,例将契约呈地方官验盖印信,名曰‘红契\’。按产价(即价值)多寡,缴税银于官。”

由地方官主持交易弊病太多。1909年总督赵尔巽上奏成立专门省级税收机构“经征总局”,各县派有委员,设立分局(类似于今天的税务分局)。“经征局”负责征收从前由知县征收的房地契税、执照税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房产交易已征收类似现今的“教育附加税”和“印花税”了。从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起,买卖房产交税比例如下:

成都县“税契六分,库平收兑;又代收提学司高等小学堂并练费等款,通共一分九厘”,即大致共为7.9%。比如房产价值一百两,纳税7.9两。比原来收8.2%,税负少了丁点。华阳县大致为6.8%,比原来收6.835%,也少了丁点。

“经征局”比以前官衙统办,“过户”手续效率高了一些:“投税者,交银与局书,立掣收条,五日内换填官契”,相当于今天说的“五个工作日换本本”。

华阳县令周询记载,藩司衙门专门制有一种“契尾”,盖有省级布政使印。购置田产房产纳税款外,另缴银数钱即给“契尾”一张,贴于契约之后,这类似于现在房产买卖“过户”时贴的“印花税”。

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契税改归国有经征局管理,即将“契尾”废除。另由布政使(藩署)制发一种“官契”,民间买卖产业,一律以官契为准。当时的“工本银”无论买卖房屋大小均为两万,你如果买了套值一百万元的房子,多交两万元还可以忍受。你如买套只值十万元的小旧房子,也要另多交两万元给当官的“作办公费”———这税负就显得过于沉重了。

清末也有职业房屋中介,称“房经纪”。宣统元年(1909年)官方普查户口统计,有执照的“房经纪”有70家,说明清末成都房产交易市场也很火爆。

进入民国时期,房地产买卖一律以“官契”为准。特点是“证人”角色渐渐全由政府承担,管理更加规范。1914年,民国政府财政部颁布《验契条例》,这其实就类似“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论新旧契纸均须政府再审核,颁发格式统一的契纸,并收“验契”费。

从此,薄薄的一张“房产证”,更越来越向现代化靠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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