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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急需医疗费 案件还没判 法院裁定先给8万治病

成都商报 2015-05-21 20:21 大字

两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米某受伤严重,接连花了24万医疗费,也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医院也多次下达催款通知书。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新津法院在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裁定另一方驾驶员先行支付医疗费8万元,司法上叫“先予”执行。

今年2月,米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新津县五津镇龙王渡大桥时,与李某驾驶的现代轿车相撞,造成米某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四川省华西医院,并在ICU病房治疗观察抢救33天,先后产生医疗费用24万余元。扣除李某垫付的5万多元,米某家人已经支付医疗费将近20万元。今年3月,新津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米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米某家人向法院提交了要求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的申请。当日,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是本次事故的侵权人,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其驾驶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8万元。  

新津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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