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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诉讼代理人推荐信居委会被居民告上公堂

四川法制报 2016-02-26 18:47 大字

居委会拒绝为居民出具诉讼代理人推荐信,被该居民告上法庭。这是否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情回放

黄某是成都市温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5组村民,因其提起诉讼需委托一般公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所以黄某向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希望为自己出具推荐信,但被居委会拒绝。黄某认为居委会的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居委会依法为其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信。

法院裁判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告与黄某之间系平等主体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相对关系,黄某所诉被告不向其出具行政诉讼公民代理推荐信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黄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现实生活中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组织,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导致多数人将居委会开展事务视为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居委会与其居民之间系平等主体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相对关系,居委会是否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希望借由此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居委会这一自治性组织的正确认识,消除误解,避免此类纠纷重演。

本报记者 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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