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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乌木案 追踪 彭州乌木案二审 原告出示新证据 原告吴高亮申请合并审理乌木所有权纠纷 省高院宣布择日宣判

成都商报 2013-05-11 10:01 大字

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并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昨日上午9时,省高院对备受关注的“彭州乌木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吴高亮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庭上,双方就乌木的发现、发掘地点是否在吴高惠的承包地以及法院应否对乌木所有权这一民事纠纷合并审理等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辩。庭审结束后,省高院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开始后,吴高亮宣读上诉请求:撤销成都中院第一项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关于“孳息于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根阴沉木(俗称乌木)为原告所有”的起诉。

吴高亮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吴高亮称,要求法院“合并审理”是一个诉讼“策略”。“法院一旦判定镇政府违法,乌木就应该返还给我。这时候,就让镇政府来起诉我。”这是吴高亮希望的结果。而通济镇政府答辩称,镇政府并未对有关民事问题作出过裁决,该案并不符合行政附带民事一并审理的条件。

同时,吴高惠上诉称,一审裁定“乌木不是在她的承包地内发掘”不当。勘验结论程序不合法。根据相关法规,无堤防河段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彭州市水务部门承认,没有本案所涉麻柳河历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的任何水文资料和工作资料。原审裁定对河道的认定方式、依据和结论是错误的,并要求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她的全部起诉。对于现场勘验,镇政府称,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另外,彭州市水务局在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时,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现场指界;水务局作为有权部门,其对河道管理范围的界定合法有效。

三份新证据

“彭州乌木案”二审,吴高亮向法庭提交了三份新证据。一是周某等两位村民的“农村住房建设申请表”等建房文书。二是一段影像资料,但并未当庭播放。三是向彭州多部门递交的承包地具体位置划定申请。由于吴高亮的上诉请求,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即对乌木的所有权纠纷是否应当合并审理。镇政府称,对吴高亮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新材料,镇政府认为与本案无关。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孙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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