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出土位置现场确定 但归属成争议 这里,是河还是地?
“彭州乌木案”追踪
时隔9个月,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再次热闹起来,村民冒着小雨聚在吴高亮门前的公路上。
昨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吴高亮以及通济镇政府方面聚集在麻柳村17组。经过现场指认,双方确定了乌木出土位置,没有异议。但是,通济镇政府以及彭州市水务局称出土区域是河道,而吴高亮则称出土区域以前是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只是挖掘后被河水淹了一部分。对于吴高亮是否是乌木的发现者,通济镇政府昨日并没有作出说明。
争议1
出土区域 是承包地,还是河道?
虽然双方确定了乌木出土位置,但是这个出土位置究竟是承包地,还是河道呢?
吴高亮拿出了他从彭州市国土局获取的承包地遥感图。他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今年11月22日,他和代理律师张敏在彭州市国土局地籍科科长的指引下,从地籍科电脑拍摄了吴高亮及其家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承包地耕地遥感图。根据地籍科使用该图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当场测算,吴高惠承包0026地块相邻的河道最宽处为6.48米,最窄处为5.57米。
而通济镇政府则现场出具了麻柳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的土地示意图。通济镇政府工作人员指着图上的一块土地,又指了一下麻柳村村委会主任所站的那块高地,告诉法官这就是吴高亮的二姐吴高惠的0026号承包地,只是“毗邻”河道。
昨日,彭州市水务局水域管理科的工作人员钟巍也在现场进行了勘查。他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钟巍指了指自己站的护坡,然后又指了指公路对面的高地,“从公路这边到对岸那里就是自然岸线。”而这自然岸线覆盖了吴高亮所指认的出土乌木地块,钟巍认为吴高亮所指的承包地应该是河道管理区域。
争议2
发现者 是不是吴高亮?
昨日,通济镇镇长郭坤龙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的采访。
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吴高亮从自己承包地里发现并挖掘乌木,不是事实。”郭坤龙表示,通济镇政府一直以来认为乌木是从河道挖掘的,并重申了以下的观点:今年2月9日23时许,通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麻柳村的河沟里私自采挖砂石。派出所警官赶到现场后,发现通济镇麻柳村十七组河段中间已被挖了一个大坑,并在距离现场约40米的地方发现了一台挖掘机。昨日,郭坤龙不断重复这一点,没有承认吴高亮是乌木的发现者,也没有否认。而通济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强小祝表示,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乌木是吴高亮发现的,但也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吴高亮发现的。
对此,吴高亮向成都商报记者出示了一段录音。据吴高亮介绍,这段录音是12日晚上,时任通济镇党委书记的杨勇前来劝说他不要阻拦乌木挖掘时,妻子偷偷用录音笔录下的。在录音中,一名男子说“如果你们发现了,报告了,政府还可以依法申请,给予奖励;但是你们发现了,没有报告,而是采取了先挖。”不过,这个证据目前也未得到相关人员的证实。
承包地有多大?
双方现场指认差很远
昨日上午10时48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通济镇政府方面来到吴高亮门前的公路上。站在公路往下看,视野里靠近公路一边的河道满是石块,中间是潺潺的河水;河道对岸是一块高约半米的地块,这个地块边有一块更高的土地。
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开始分别指认承包地、河道的位置。吴高亮率先来到河道。他选中一个距离公路五、六米大型石块,站在上面比划二姐吴高惠的承包地和河道的界限。吴高亮平伸双臂,面向公路上的人群,河水和那高约半米的地块都在他身后。他说:“这后面就是我二姐的承包地,前面就是以前河道的位置。”
此时,通济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强小祝也趟过河水,走到那半米高地块后面的高地上。他侧过身来用胳膊上下摆动,告诉大家通济镇认为的吴高惠的承包地位置。他们站定后,大家发现,强小祝和吴高亮站的位置,大约距离三、四十米。成都中院书记员对双方所说地域进行了记录。
成都中院的工作人员请麻柳村村委会主任确认吴高亮二姐的承包地的具体位置。这名村主任所站的位置和通济镇政府代理律师强小祝的位置相同。
乌木从哪出土?
确定位置撒上石灰
法官要求双方指认乌木的出土位置。通济镇镇长郭坤龙和几个工作人员过河后,站在那半米高的地块上,他们开始用手抓着石灰抛洒出一个长约四十米的椭圆形区域。这个区域大部分是河水覆盖的地方,同时也包括了一分部半米高的地块。郭坤龙站在椭圆形区域里,朝公路上的法官高喊:“这是最长那根乌木出土的位置……”
轮到吴高亮了。他和家人抬着塑料水管下了河道。用一根最长的水管表示了那根34米长乌木的出土位置,然后又一次表示了其他5根乌木的出土位置。他还不忘和法官解释,有一根乌木是在距离此处约100米的上游发现的,这一点也得到了通济镇镇长郭坤龙的确认。
如果不是他发现 为何要奖7万?
彭州市财政局官员称:确因吴高亮是发现者
如果吴高亮不是乌木的发现者,那为什么之前要宣布给吴高亮7万元的奖励?郭坤龙称,因为当时吴高亮站出来声称乌木是他发现的,应归他所有,并组织其家人多次阻挠镇政府的挖掘工作。后来经过反复做工作,吴高亮及家人随后配合镇政府进行保护性挖掘工作,并且吴高亮还自愿加入了“乌木挖掘村民监督小组”,作为小组成员之一监督了镇政府挖掘的全过程。政府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让保护性挖掘进行,采取了这种工作方式,视其为发现者,承诺给他奖励。
昨日下午,吴高亮、代理律师张敏又带着媒体来到彭州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想证实自己是乌木的发现者。资产管理科科长龚兵承认,当初之所以确定给予吴高亮7万元的奖励,确实是因为吴高亮是乌木的发现者。不过,对于龚兵的说法,成都商报记者并未从郭坤龙处得到证实。
成都商报记者 祝迅 摄影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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