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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实线调头后方非机动车避让不及发生侧翻致人死亡

四川日报 2012-09-18 17:51 大字

机动车实线调头,后方非机动车避让不及发生侧翻致人死亡

本报讯(记者 刘云飞)司机朱某驾驶停在路边的轿车正在调头时,车后方用绳牵引而行的电瓶车和人力三轮车因避让不及翻车,车上一位老人摔倒在地,经治疗无效死亡。近日,彭州市法院对这起“零接触”交通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虽未发生碰撞,但朱某在道路实线附近违规调头,致使后方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侧翻,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电瓶车和三轮车驾驶者因违规牵引行驶,各自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并判决由朱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朱某应赔偿的损失16万余元。

2011年10月7日凌晨5时许,彭州市丽春镇的黄老汉和妻子尹老太像往常一样,早起到镇上卖菜。为了省力,黄老汉骑着一辆电瓶车在前,用绳子牵引尹老太骑行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当他们行驶到一中学附近时,村民朱某启动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突然调头,正在行驶中的黄老汉赶紧刹车,但尹老太的三轮车却在惯性作用下往前冲,并侧翻在轿车后方1米开外,导致尹老太脑部摔伤,后因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共1.5万元。但尹老太死亡后,面对高额赔偿金,两家人发生了争议,最终,尹老太的家人将朱某告上法院。

黄老汉在庭审中称,朱某违规调头导致自己和老伴避让不及,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朱某却认为,自己调头时并未与黄老汉、尹老太发生接触,黄老汉夫妻俩牵引车辆行驶才是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事故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黄老汉、尹老太、朱某都有一定责任。黄老汉和尹老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行驶规定,让两车牵引而行,以致发现前方朱某驾驶车辆调头时,不能有效控制车速,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朱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中心实线附近掉头,违反了黄色实线作为禁止标线而禁止压线、越线的规定,轿车虽未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但违规掉头使后方车辆不得不临时避让,最终造成尹老太受伤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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