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一企业环境违法被罚48万元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来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胜诉

亳州晚报 2019-08-13 08:42 大字

[摘要]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来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胜诉

本报讯8月7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安徽宏宇农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来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胜诉。

去年9月份,按照2018年亳州市环保重点工作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对全市市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第三季度“双随机”抽查。9月5日,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对涡阳县境内的安徽宏宇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尿素、氯化铵等生产原料在厂区露天堆放,部分未采取防雨措施;现场围墙底部有一墙洞正在向厂外排放污水;复合肥配料搅拌车间未密闭,车间地面积尘较厚等环境违法行为。针对发现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责成涡阳县环保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涡阳县环保局立案调查,9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该公司处48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产整治。该公司于10月22日缴纳了48万元罚款。

2019年2月25日,安徽宏宇农资有限公司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生态环境局和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告上法庭。2019年5月7日,经开庭审理后,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安徽宏宇农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来行政诉讼第一案一审胜诉。

(刘峰记者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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