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人寿保单被执行
本报讯 2017年1月,李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涡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借款,但张某仍不履行义务,李某依法向涡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人员提供了被执行人张某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保单价值为两万余元的财产线索。
执行人员据此立即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所购买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以人寿保险具有人身专属性,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会损害受益人的权益,剥夺了受益人的可期待权;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为由,向涡阳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
涡阳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同时,该保单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所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依法驳回了案外人保险公司的异议申请。后该保险公司对涡阳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申请不服,向亳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亳州中院审理认为,涡阳法院驳回该保险公司的裁定合法正确,复议维持了涡阳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 (王晨记者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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