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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法院 2011年十大典型案例

亳州新报 2012-01-10 00:18 大字

2011年,谯城区人民法院围绕市、区社会治安状况和大发展大建设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注重加强诉讼调解,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共审(执)结各类案件5156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努力。本文撷取其中影响较大的十起典型案件,以飨读者。

张占等39名被告人制售假药案

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刑事案件。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张占及其弟张光亮通过手机短信群发、互联网等方式对外发布销售低价品牌药品广告,先后与12个省35个市、县建立假药销售网络。张占等39名被告人共生产销售假冒的“蜀中制药”等国内知名制药企业产品和假冒流感疫苗及人用狂犬疫苗金额达67.6万余元。2011年4月22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抽逃出资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五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占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其他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同年6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上述判决。

王顺当等23名被告人涉黑案

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涉黑”案。自1998年6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王顺当及其组织成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5人受伤,其中重伤致残2人、轻伤3人的严重后果。自2001年起,被告人王顺当等20余人有组织有预谋地对亳州中药材交易中心原有的装卸工人采取滋扰、威吓、辱骂和殴打等手段抢夺装卸生意,迫使装卸工人加入其装卸队,由此逐渐垄断了该交易中心二期工程范围内的装卸生意,直至该王被抓获。2008年起至案发,王顺当等组织20余人在谯城区、涡阳县的五乡镇及河南省鹿邑县、郸城县开设赌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2011年12月31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顺当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谯城首例“醉驾入刑”案

该案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谯城区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获刑案件。2011年5月1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颜某某醉酒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市区魏武大道经汤陵公园北侧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皖SE9xxx号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无人受伤。后王某报警,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颜某某血液检出酒精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9月8日下午,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 闫某等14户强制交出土地案和谐执结案

该案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亳州市首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交出土地案。本案涉执土地位于亳州市南部新区C区项目用地。2010年6月省政府批复批准征收该项地块。2011年5月3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要求拒不交出土地的闫某等14户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交出被征收土地。同年6月10日,由于闫某等14户未按期交地,市国土资源局向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对此案高度重视,选派一名副院长指导该案执行,并抽调精干执行力量执行此案。该院执行人员在南部新区建设办及当地基层干部的大力支持下,20余次深入到被执行人家中,明法析理,晓以利害,反复阐述南部新区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拒执的法律后果等。经过多次走访、座谈等,大多数被执行人同意按拆迁补偿方案交出土地。针对个别被执行人仍拒绝执行的实际,该院一方面精心制订强制执行预案,另一方面继续通过多种措施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使其认识到土地征收是在对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条件下依法进行的,打消其错误认识和过高期望。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所有被执行人均同意按拆迁补偿方案交出土地,使这起强制交出土地案和谐执结,有力地支持了南部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苏某销售假桔梗种子坑农案

2003年2月11日,被告人苏某以虚构的亳州市跃进药材种苗种植购销公司与四川省梓潼县凤桔药材发展中心的魏某某签订了购销10000公斤桔梗种子的合同,并承诺回收桔梗产品。后因魏某某怀疑其回收能力,同年2月27日,苏某让其儿女亲家王某某(已判刑)与魏某某方代表史某签订回收4000亩桔梗的合同。同年3月3日,苏某将其收购的10000公斤桔梗种子托运到魏某某处。魏共付给苏18万元种子款。同年3月-5月,魏某某等人将所购桔梗种子在四川省梓潼等四县推广种植4000余亩,但种植后发芽率仅达4%-7%,共造成当地农民经济损失344.8万余元。2011年11月19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金元宝商城20名商户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2010年11月上旬,原告孙某某等20名商户与被告邓某某分别签订租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金元宝商城的20间商铺分别租给各原告使用,租期为三年,各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付给被告现金8000元,后被告未能如期交房。为此,上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此案是群体性纠纷,决定尽力调解此案,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该案承办法官在认真了解案情并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预付款是否是“定金”及应否双倍返还。经过主审法官与双方多次沟通并指明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不应双倍返还,最终促使上述20件案件全部调解结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2011年12月12日,原告孙某某等20名商户专程到该院薛阁巡回合议庭赠送一面“心系百姓、为民排忧”的锦旗。

亳州市首例盗窃QQ币获刑案

2011年8月9日零时10分左右,被告人姜某到市区光明小区北门的“动感E族”网吧找网管袁某,后来袁某想休息一会就叫姜某为其顶班。凌晨3时许,被告人姜某看到吧台的抽屉未锁,就将抽屉里的现金700元、软盒玉溪香烟两盒盗走,并用吧台电脑的充值系统给自己的两个QQ号充QQ币6635个(经评估价值5839元)。2010年8月11日凌晨4时30分,该被告人到位于市区汤王大道的“三木网吧”,趁该网吧网管熟睡之际,盗窃吧台的现金200元,并用吧台电脑系统给自己的QQ号充QQ币1600个(经评估价值1489元)。2011年12月16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王某某等4被告人 系列破坏通讯电缆案

2010年5月-12月,王某某等4被告人伙同田某等人(另处),或分或合,驾驶摩托车窜至谯城区龙扬镇、立德镇及涡阳县临湖镇等地作案17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8174米(经估价价值12.437万元),造成当地1576余户电信中断。另查明,2011年1月8日,王某某等人酒后到亳州市一歌厅唱歌期间对一女服务员实施强制猥亵,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2011年11月25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王某某等4被告人十六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某公司不服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0年8月27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某公司负责人石某某因租赁的仓库到期,安排本公司安装维修人员李某某和郭某某去整理仓库,在去仓库途中,李某某接谯城区新华北路路东小区一客户电话要求为其移空调机,二人遂前往该客户处,在商谈价格时,郭被该小区B区楼房上掉落下的一块水泥块砸伤头部,李某某拨打120后,又打电话通知公司负责人石某某,郭经抢救治疗无效于9月6日死亡。2010年11月12日,郭某某之妻程某某向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年12月26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郭某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亡)。该认定决定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4月19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某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法院起诉。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是按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2011年8月5日,该院一审判决维持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同年11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上述判决。

亳州市首例租用脚手架诈骗案

2010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等4人,或单独或合伙,在谯城区建材街雨虹防水环球出租脚手架店面等10处,以盖房子租用脚手架为由,采取利用假身份证并付押金的手段,共骗取脚手架275组,后将上述脚手架(经评估价值67715元)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卢某某参与诈骗七起。2011年9月30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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