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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怀疑妻子不贞行凶杀人被判死缓

亳州新报 2011-03-30 01:55 大字

本报讯(徐子勤 杜奇)因怀疑妻子与同是贩卖香油的好友有不正当关系,将好友杀害,并将尸体和衣物抛入涡阳县双庙镇附近的白膏河及河畔的草丛中,日前,农民王某某被亳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9年7月8日9时许,一群众在涡阳县双庙镇铁庄北地白膏河里发现一具无名男尸后,遂报警。公安机关即张贴启事,寻找知情人。

失去丈夫音讯的庞某某(系被害人之妻)看到寻尸启事后,到涡阳县公安局去问。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和从河里打捞出来的自行车,以及案发现场遗留的鞋子等物品,经其辨认,确认了死者系其丈夫付某某。

由于付某某是与王某某一同出去贩卖香油的,而王某某已回家,因此,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涡阳县公安局在2009年8月5日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王某某刑事拘留。经讯问,王某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1965年8月12日生于河南省虞城县的农民王某某,初中文化。王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伺机报复。

2009年7月3日,王某某约付某某外出贩卖香油,将付某某骗至涡阳县双庙镇某村北侧,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锤猛击付某某头部,致付某某死亡。

之后王某某又将其作案用的铁锤及付某某的尸体和其随身携带物品、所穿鞋子、自行车等分别抛至附近的白膏河及河畔的草丛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即以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后抛尸,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由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法院由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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