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纠纷互不让动刀夺命获死缓
本报讯(胡长飞 朱晓非 牛淑君)邻里之间因宅基地起纠纷本应协商解决,但因此打骂甚至动刀伤及人命,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近日,亳州中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从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被告人张从祥系涡阳县花沟镇花沟村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孙自兰与被告人张从祥因宅基地地界发生纠纷,遂在张从祥屋后墙内种植两棵杨树,村里为此多次进行调解但未果。后其中一棵杨树被风刮断,2009年9月16日8时许,孙自兰得知张从祥将另一棵树砍掉后,便到张从祥家门口谩骂,张从祥听到后手持砍刀、腰藏匕首出门与孙自兰理论,后被邻居抱住,并将其手中砍刀夺下。孙自兰见状上前用手打张从祥的头面部,张从祥遂从腰间掏出匕首朝孙自兰上身捅刺一刀,孙自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自兰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从祥因与被害人孙自兰发生邻里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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